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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女檢收角頭裝潢利益 壹電視前經理誹謗罪二審敗訴、有罪確定

    曾任年代網際事業公司、壹電視新聞部簡姓經理,被控在LINE群組散布不實訊息。(示意圖)

    曾任年代網際事業公司、壹電視新聞部簡姓經理,被控在LINE群組散布不實訊息。(示意圖)

    曾任年代網際事業公司、壹電視新聞部簡姓經理,被控在LINE群組散布不實訊息,指稱時任警政署政風室、台灣高等檢察署前檢察官黃姓女子接受已故百億賭王林秉文、地方角頭千萬裝潢房屋,收受鉅額不正利益,涉犯加重誹謗罪。一審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簡姓經理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17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黃女於2022年擔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期間,因接獲檢舉郭姓男子涉及吸金案,曾將相關資料報請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後來郭男在檢警執行搜索前出境,引發外界關注與媒體報導。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簡姓經理於同年11月間,在成員約14人的LINE群組,傳送指稱黃姓主任接受林秉文、地方角頭裝潢房屋等不實內容,足以損害黃女名譽及社會評價。

    台北地院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簡姓經理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依卷內事證可認定,簡姓經理發送訊息時,並非基於討論或請群組成員共同查證目的,也未向群組成員說明自己曾進行查證卻未獲結果,顯見其主觀上具有誹謗告訴人名譽的故意。

    高院判定,相關貼文內容足以貶損黃女人格及社會評價,已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加重誹謗罪;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簡姓經理否認犯行及辯護人主張量刑過重,均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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