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向人妻告白「我愛你」夫怒求償100萬 因這原因判敗訴
台中一名王姓男子跟人妻在車上約會還說「我愛你」,人夫發現氣炸提告,卻因無法證明王男在2024年前就知道人妻有婚姻,判決人夫敗訴。(記者陳建志攝)
台中一名在證券公司上班的人妻,2000年因業務關係認識王姓客戶,先生後來發現兩人在2023年間有「我愛你」等親密對話提告侵害配偶權,向王男求償100萬,不過台中地院審理時發現,人妻證稱直到2024年才告知自己有配偶,因人夫無法證明,王男在知道太太有配偶後,兩人還有親密交往的證據,判決人夫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人夫指控,和太太2000年5月結婚,但王姓男子卻在2023年5月至2025年8月間,和太太有不正常交往,前後11次開車約會,王男並向太太稱「期待你下班」、「我心愛的拿給我吃」、「我愛你」,侵害他的配偶身分法益,造成他精神上莫大痛苦,向王男求償100萬元。
人妻則證稱,自己是證券公司員工,2000年間因業務關係認識王男,王男在2024年間跟她說太太生病,想要跟她關係再進一步時,才告知他自己已經有配偶,法官認為難認王男在2024年前,跟人妻說「我愛你」等親暱字眼時,已知她有婚姻,而侵害配偶的身分法益。
法官勘驗人夫提供的證據,2025年8月26日人妻與王男在車上相聚,未見兩人有何親密接觸舉動,而隔天也僅見人妻與王男妹妹在車上見面,並沒有看到王男蹤影,認為以現今社會風氣的開放,彼此熟識的異性友人間,也有可能共同出遊或相聚。
法官認為,人夫不能證明王男在2024年前已經知道人妻是有配偶之人,也未舉證王男在知道太太有配偶後,兩人間有何逾越男女一般交往分際的狀況,因此主張王男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不可採,判決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