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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小便宜踩紅線!台中清潔隊員開公務車趴趴走 刷油卡4925元下場曝

    台中地院判陳男1年3月、緩刑3年,可上訴。(資料照)

    台中地院判陳男1年3月、緩刑3年,可上訴。(資料照)

    台中市和平區公所清潔隊陳姓隊員,擔任代理隊長期間,3度擅自駕駛公務車外出處理私事,並使用公家中油車隊卡加油4925元,雖然侵占金額不高,但涉及公務員利用職務掌管的公有資源,仍觸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貪污重罪,台中地院考量陳男自白、繳回不法所得,多次減刑後判他1年3月,緩刑3年。

    經查,陳男2020年6月至2023年9月間,擔任和平區公所清潔隊代理隊長,3度未依規定填寫派車單及差勤資料,擅自駕駛公務車前往新竹、桃園及台中東勢等地處理私人事務,並使用隊上配發中油車隊卡加油,共支出4925元油資。

    案經查獲後,檢方認為陳男利用職務機會取得公家資源,涉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罪提起公訴,台中地院審理時發現,中油車隊卡採「認卡不認人」機制,只要持卡即可加油,陳男並未以虛偽不實方式欺騙加油站或中油,不符合詐欺罪須具備的「施用詐術」要件。

    法官進一步認定,陳男將公務車油料使用於私人行程,等同挪作私用,已構成侵占公有財物行為,因此改依貪污治罪條例論罪,審酌陳男犯後坦承犯行,配合調查並主動繳回全部不法所得,且每次侵占金額均未達5萬元,依法獲減刑。

    另考量其犯罪情節與長期侵占公有財物或高額貪瀆案件有明顯差異,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再予酌減,且衡量其素行良好、無前科且犯後態度尚佳,最終判處1年3月、褫奪公權1年,並宣告緩刑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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