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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梯間錄下鄰居恩愛聲挨告!法院冷認證:聲音不等於活動

    吳姓男房客在樓梯間錄下鄰居恩愛聲音挨告。法院認單純聲音非竊錄客體,判決無罪。(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吳姓男房客在樓梯間錄下鄰居恩愛聲音挨告。法院認單純聲音非竊錄客體,判決無罪。(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半夜聽到鄰居恩愛「喉嚨發出的聲音」,吳姓房客覺得吵,氣到在樓梯錄音蒐證給房東,卻被趙姓鄰居提告妨害秘密,但台南地方法院覺得,就算聲音引人聯想活動也不算妨害秘密,所以判無罪。

    吳姓男子租屋在長榮大學附近,2024年1月間,他在二樓樓梯間,聽見三樓趙姓鄰居房內傳出巨大聲響。因房屋隔音不佳,吳男為向房東反映噪音,便拿手機錄下聲音。趙姓鄰居得知後認為隱私受侵犯憤而提告,台南地檢署偵辦後以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起訴吳男。

    但院、檢對此案見解不同。法官審理指出,刑法妨害秘密罪明文規範的保護客體僅限於「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一般人憑生活經驗聽到「喉嚨發出之聲音」雖能聯想到性行為,但聲音終究非活動本身,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不能將單純聲音擴大涵攝為竊錄客體。

    判決也點出「客觀隱密性」關鍵。主張隱私受害的前提,是當事人須確保環境隱密。房東證稱該處隔音不良,趙姓鄰居深夜發出的「喉嚨聲」,能從三樓傳到二樓樓梯間,看起來沒有做好防護;還有,吳男是在公共區域錄音,未將手機伸入房內或貼著門縫,這很難認定有故意竊錄的犯罪。法院綜合事證,認定吳男蒐證噪音行為不符妨害秘密罪要件,所以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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