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友聚會摔死! 家屬控「場地瑕疵」怒告教會、管委會結局曝
黃姓婦人前年底在台北市信義區某社區地下室樓梯間摔倒,因後腦重擊送醫不治;北檢勘驗監視器後,認定與鐵柵門及樓梯設施無相當因果關係,將涉案3人不起訴。(記者劉詠韻攝)
台北市黃姓婦人前往地下1樓參加教會活動時,行經樓梯鐵柵門後不慎摔倒,因後腦重擊送醫不治,家屬質疑樓梯未依規定施作,且違法增設鐵柵門妨礙通行,因而對管委會主委及基督教婦女會負責人等3人提告過失致死。台北地檢署勘驗監視器後認為,黃婦是關門後下樓時突然失去重心跌倒,與鐵門、樓梯設施難認有因果關係,處分不起訴。
家屬提告主張,案發樓梯屬公共開放空間,依法階梯級高不得超過15公分、級深不得小於28公分,且管委會早年曾同意由婦女會自費施作梯面加寬工程,但實際施作卻未符合規定;此外,樓梯處另違法增設高約0.9公尺的鐵柵門,導致民眾開門後幾乎無足夠空間站立,認為動線設計及公共設施缺失,與黃婦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林姓主委等人否認疏失,辯稱該鐵柵門設置目的,是為防止行人跌落,迄今已存在超過20年,過去從未發生類似意外;另黃婦生前每週均固定前往聚會,對現場地形及鐵門設置情況相當熟悉,案發當天現場也無破損、積水等異狀,認為事故與鐵門設置方向無關。
檢方偵辦期間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黃婦案發當時推開並關上鐵柵門時,雙腳均穩定站立於階梯上,未見明顯重心不穩情形;直到她繼續往下行走至第3階樓梯時,身體才突然不明原因向左傾倒,雖一度伸手拉住鐵柵門,最終仍因失去重心摔落至樓梯平台。
檢方據此認定,黃婦是在關閉鐵柵門並持續下樓後,才發生重心不穩情形,當時已有足夠站立空間,難認其跌倒與鐵柵門設置、樓梯寬度或級深等因素間,具有客觀上的相當因果關係。
不起訴書指出,刑事責任認定須以積極證據為基礎,本案黃婦是因不明原因失衡跌落致死,屬偶發的不幸事件,難認被告3人對結果具有可預見性,或負有防止義務;在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涉犯過失致死罪情況下,認定罪嫌不足,依法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將林姓主委、李姓及王姓理事長等3人均予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