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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爺爺拐女童進屋「看倉鼠」強脫褲猥褻還拍照 判刑7年2月

    2026/05/24 09:46 記者吳昇儒/新北報導
    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認定林翁觸犯以強暴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徒刑7年2月。(記者吳昇儒攝)

    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認定林翁觸犯以強暴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徒刑7年2月。(記者吳昇儒攝)

    新北市一名林姓老翁常到某家庭美髮店消費,去年5月以送椅子名義,邀老闆娘與其未成年女兒到家中。老闆娘將椅子搬回店內時,老翁留女童下來看倉鼠,見其母親離去,竟強脫對方褲子拍照、猥褻。女童回家後向母親哭訴,並對其提告。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認定林翁觸犯以強暴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徒刑7年2月。

    檢警調查,林姓老翁是被害女童母親店內常客,進而認識女童;去年5月8日下午,林翁稱家中有多餘的椅子可以提供給老闆娘放在美髮店內使用。老闆娘不疑有他,帶著女兒一起前往林翁家中搬椅子。

    林翁在家中養有倉鼠,便邀請女童留下來跟倉鼠玩;其母一時失慮,帶著椅子先回店內做生意,讓女兒留下。

    林翁見有機可乘,不顧女童意願,強拉其褲,並推倒對方,更持手機拍下女童私密處照片,還伸舌猥褻。女童事發後,逃回家中告訴母親,憤而對林翁提告。

    檢警偵訊時,林翁否認犯行,更前往美髮店「盧」女童母親,佯稱根本沒有這些事情,迫使其簽立撤回告訴狀。

    所幸經警方進行數位鑑識後,從林翁手機中復原出女童被拍攝的私密處照片,成為鐵證。

    檢察官偵訊後,認定林翁涉犯強制猥褻、以強暴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等罪,依法提起公訴,並請法官數罪併罰。

    法官審理時,林翁改口承認確實違反女童意願,拍攝其私密處照片,其辯護人也請法官審酌予以減刑。

    法官認為,林翁觸強制猥褻、以強暴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等罪,應從重以強暴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論處;其利用女童母親為營業先行離去機會對其實施猥褻行為,還強拍性器官照片,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犯後態度不佳,且未獲得被害女童及其家屬原諒,減刑無理由。

    法官考量,林翁為中低收入戶且已罹惡性腫瘤等情形,判處7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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