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門鄉公所前路燈管理員涉貪判刑4年 鄉長及前秘書獲判緩刑
三地門鄉公所前路燈管理員周維平涉貪被判刑4年。(資料照)
國民黨籍屏東縣三地門鄉長曾有欽、鄉公所前秘書韓志寬及前路燈管理員周維平等3人涉貪案,繼率先審結的曾有欽獲判緩刑後,屏東地院接著對韓、周2人作出宣判,法官認為韓志寬觸犯公務員對監督事務圖利等罪,併處2年徒刑,但也給予緩刑的機會;利用鄉長曾有欽名義向廠商索賄的周維平則被判處4年徒刑,可上訴。
屏東地檢署2024年調查三地門鄉公所前秘書韓志寬向廠商借牌承包鄉公所清理颱風樹木倒塌整理工程、路燈等相關工程,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案,一度懷疑鄉長曾有欽涉案,並發現曾有欽利用職務之便,駕駛公務車作為私人用途達31次,並將油料費報公帳核銷,但經過檢方釐清後,查出前路燈管理員周維平利用鄉長名義向廠商索賄,曾有欽遭到蒙蔽,因此未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曾有欽,而依背信罪查處。
屏東地院認為,曾有欽將公務車當成專屬座車,違反使用規定,公餘時間到大學擔任口試委員及休假旅遊也使用公務車,共計31次,油料、高速公路通行費用及租賃費用都由公帑支出,損害公庫財產,考量犯後態度、涉案情節及繳回犯罪所得5萬6348元,依背信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檢方認為一審對曾有欽量刑過輕,經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改判曾有欽6個月徒刑、緩刑4年,須支付國庫10萬元。
屏東地院日前並對涉案的韓志寬及周維平作出宣判,周維平犯圖利罪,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又犯詐欺取財罪,共2罪,各處1年及10個月徒刑;3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韓志寬觸犯商業會計法及圖利罪,併處2年徒刑,緩刑5年,並沒收或追繳不法所得6萬多元,須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