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反目鐵棍對開山刀弟險沒命 法院:只是傷害不是殺人
2026/04/21 14:19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圖左是弟弟所持的鐵棍,圖右是現場用來擦拭血漬的毛巾。(資料照)
彰化縣一對黃姓兄弟因細故發生口角,弟弟先持鐵棍攻擊,哥哥返回住處取來開山刀反擊,導致弟弟頸部與胸部遭砍傷,傷口長達9公分與16公分,醫院一度發出病危通知。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嫌起訴,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並無殺人故意,改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
此案發生在去年8月間,哥哥黃男(58歲)與弟弟住處旁空地發生爭執,弟弟手持鐵棍,哥哥竟氣得返回家中拿出開山刀,兩兄弟各持持武器衝向對方開打,監視器拍下整個過程。
監視器畫面顯示,弟弟先持鐵棍攻擊哥哥左手臂,哥哥隨即以開山刀揮向弟弟左側頸部,弟弟再次揮棍擊中哥哥左側身體,哥哥阻擋並抓住弟弟右手,同時右手持刀再揮砍,造成弟弟左頸部撕裂傷9公分、左前胸壁撕裂傷16公分,弟媳聞聲趕到將兩人隔開,哥哥才停止。警方隨後到場逮捕哥哥,並在其住處查扣開山刀,哥哥被依殺人未遂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哥哥坦承持刀揮砍,但否認有殺人故意,強調弟弟先攻擊。
法官指出,從監視器畫面可見,衝突起於口角,弟弟先持鐵棍在場走動並率先攻擊。被告返家取刀,是因對方已持鐵棍,目的可能在提升防禦能力,而非預先形成殺人決意。雙方身高相近、距離極近,被告在遭棍擊後立即反擊,難以刻意瞄準致命部位。被告僅兩次揮刀,且均在遭攻擊後為之,隨後即停止攻擊。若有殺人故意,衡情應有更積極的追擊行為,而非迅速罷手。
法院綜合認定,被告係在對方主動持鐵棍攻擊、反應時間極短的情境下,出於傷害故意持刀揮砍,而非鎖定致命部位攻擊。檢察官所提殺人未遂證明,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的確信程度,故不予採認。依現有證據,難認被告有刻意鎖定告訴人頸部或胸部等致命部位而為,應僅在告訴人主動持鐵棍攻擊時,持刀揮向告訴人,難認其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因此依傷害罪將他判刑2年2月。不過檢察官仍認被告有殺人犯意,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