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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正元出招拚出獄及再審 高院全部打槍

    蔡正元是「三中案」唯一有罪的人,上月底入監服刑。(資料照)

    蔡正元是「三中案」唯一有罪的人,上月底入監服刑。(資料照)

    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在「三中案」被控侵吞阿波羅公司資產約2.8億元,一、二審依業務侵占罪判處3年6月徒刑,不得上訴;蔡正元出招聲請再審及暫緩入監,高院合議庭認為,蔡正元所提出的主張與刑事訴訟法再審要件不符,駁回聲請。

    台北地院一審判決,蔡正元犯業務侵占罪處3年6月;又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不為紀錄致生財報不實罪處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所得新台幣2億8032萬元沒收,蔡正元被訴公益侵占無罪,洪菱霙、洪信行均無罪。

    高院二審判決,蔡正元業務侵占罪仍判3年6個月,針對業務侵占、背信的部分,蔡正元不得上訴,另犯罪所得原沒收2億8032萬元,改沒收2億3919萬元,但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增加4113萬元沒收金額。

    蔡正元聲請再審,高院開訊問庭時,蔡正元及其律師主張阿波羅公司為他獨資設立,他透過阿波羅公司作為此交易的平台,並無侵占阿波羅公司的資產。檢方強調,蔡正元的聲請不符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建請裁定駁回。

    高院合議庭認定,蔡正元主張僅重述審理時的抗辯內容,無非對原確定判決依卷內證據所為的認定再行爭執,與《刑事訴訟法》第421條所定再審要件不符。

    高院合議庭認為,聲請人提出的新證據,無論單獨或與既有證據綜合判斷,均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事實,亦與法定再審事由不合,因而認定再審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此外,因再審聲請已遭駁回,其聲請停止執行刑罰亦無依據,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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