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惡男猥褻女教友 判刑11月須賠45萬
新竹惡男猥褻女教友遭求償200萬元。(情境照)
新竹縣高姓男子將同教會教友小美灌醉,不僅強吻還強行撫摸其全身,不顧小美掙扎拒絕,利用體型優勢持續強行猥褻得逞,新竹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將高男判刑11月,小美再向高男求償200萬元,新竹地院判賠45萬。
法官調查,高男與小美均為同教會教友,112年3月31日晚間10時許至翌日凌晨4時,一同在新竹縣的高男租屋處飲酒。
高男為滿足一己私慾,乘其酒興,竟基於強制猥褻犯意,於112年4月1日凌晨5時許,先親吻在客廳休憩的小美嘴部,又將手伸入上衣撫摸胸部,小美發覺有異,隨即以口頭表示「不行」、「不要」等語。
然而高男無視小美嚴詞拒絕及推拒掙扎,違反其意願,利用其身形優勢,強行將小美帶入房間內,並徒手伸入衣物內來回撫摸全身,並強行拉拽小美的手撫摸其生殖器,嗣後小美推開高男而掙脫欲離去之際,高男旋即由後方將小美拉回,使小美跌坐在其身上,並徒手反覆撫摸小美全身,以此強暴方式強制猥褻得逞。
法官審酌高男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當知悉須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未得同意,不得任意碰觸他人身體,竟為滿足自身慾望,明知被害人多次明確表達拒絕之意,乘藉酒興,違反被害人意願,利用其身形優勢,率爾強吻且撫摸被害人胸部、全身等隱私部位,甚且強拉其手撫摸自己生殖器,令被害人承受身心煎熬,犯罪所生損害重大,最後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1月。
附帶民事部分,小美求償200萬元,法官考量雙方均為浸信會教友,本有一定之情誼與信任,高男卻侵害小美人格權,且其手段係在小美多次反抗下仍強行施暴,惡性重大,最後判賠4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