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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收「哇沙米」300元遭留負評公布客人影像 日料餐廳挨告判決出爐

    日料餐廳因客人加點現磨阿里山山葵加收費用,吃上官司。圖為阿里山山葵示意圖。(資料照)

    日料餐廳因客人加點現磨阿里山山葵加收費用,吃上官司。圖為阿里山山葵示意圖。(資料照)

    蔣姓、曾姓民眾去年4月間到嘉市某日本料理餐廳用餐,認為店家未事先告知加點「哇沙米」(山葵)時需加收300元,在Google評論留下負評,日料王姓業者火大將蔣、曾2人全名與用餐、結帳影像在臉書社群平台公布,挨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王男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蔣、曾2人去年4月用餐時,認為餐廳服務流程及餐點標價有不足之處,以暱稱在Google評論區張貼「極度糟糕的店家1500元換來5貫壽司、兩片鮭魚生魚片、豆皮烏龍麵與難吃的醬油鮭魚,多要一份芥末要300元未事先告知,很惡劣服務態度比隔壁壽司郎還惡劣」等文字內容。

    王男看到評論,透過餐廳臉書強調曾說明那是現磨阿里山山葵,並發布「奇葩」、「有人點新鮮山葵不付錢」、「你要後續543我就敢發影片聲音檔」等貼文,並標註蔣、曾2人全名及Google評論、監視器影像截圖等反擊。

    王男辯稱,蔣、曾在他網路貼文前,將自己名字在餐廳粉專、Google評論公開,且在相關公開區域留言批評,他才從他們的公開資料得知名字,並將結帳影像截圖放在粉專上。

    法官審理認為,依個資法規定,王男僅能使用蔣、曾二人的個人資料用於通知、聯繫等餐飲消費相關必要範圍內,王男將蔣、曾的資料在餐廳臉書貼文、公開監視器影像,已違反個資法規定,審酌王男否認犯行,未與蔣、曾達成和解取得原諒,未具悔意,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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