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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商同事竟是「攝狼」 錄影筆掛傘內放廁所偷拍判刑3月

    2026/04/03 10:04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朱男觸犯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朱男觸犯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新北市一名朱姓男子與兩名同事共同在雙溪區的超商內一同工作,竟在員工廁所內放置攝影設備偷拍同事們如廁的畫面。去年8月7日被同事發現後,對其提告。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朱男觸犯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檢警調查,朱男在員工廁所內發現有一把雨傘,剛好有破洞,便將準備好的錄影筆放在雨傘中,利用透過破洞進行攝影。

    兩名同事不知遭到偷拍,多次進入廁所內如廁,直至去年8月7日,一名同事發現雨傘放在廁所內怪怪的,順手查看,竟發現遭到同事偷拍,報警處理。警方調閱記憶卡內照片,除發現架設設備的朱男外,也看見他偷拍到另一名同事的影像。

    另一名同事得知後,同意原諒朱男,雙方於法院開庭前,已經完成調解,並撤回告訴。

    朱男應訊時,向檢察官坦承犯行,表示自己是利用雨傘作為掩飾,將錄影筆上的鏡頭對準破洞進行拍攝。

    檢察官偵訊後,認定朱男涉犯妨害秘密罪中的竊錄非公開活動罪,依法提起公訴,並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朱男為了滿足私慾,偷拍同事如廁畫面,已經影響個人隱私,並對其心理健康造成傷害,且未取得對方諒解。考量他始終坦承犯行,無前科素行,故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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