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盧秀燕「拿瘦肉精害台糖」遭訴 法官認「有事實根據」不罰
李姓男子在網路論壇針對去年台糖瘦肉精事件,發文批評「只有盧秀燕手中那一盒有毒」、「故意要害台糖」及「顯露無能」等語。基隆地院認為,屬於對公眾人物的評論,裁定不罰。(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在網路論壇上發文,評論2024年初台糖瘦肉精事件,內容提及「只有盧秀燕手中那一盒有毒」、「故意要害台糖」及「顯露無能」等語,遭警方以散佈謠言、影響公共安寧為由,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李男言論具有事實基礎,且屬於對公眾人物的評論,裁定不罰。
李男去年10月在網路論壇「Mobile01」上發文,「2024年初盧秀燕在總統大選後,故意拿出一盒瘦肉精的豬肉,要害台糖,經過檢驗只有盧秀燕手中那一盒有毒,來自實驗室....盧秀燕的政治操作沒有成功....現在遇到真正的口蹄疫卻顯露無能....」等訊息;警方發現後以李男散佈謠言、影響公共安寧為由,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李移送法辦。
李男在警詢時堅稱,他的貼文純屬個人看法、評論時事,並無惡意造假。法院裁定理由指出,依當時媒體報導與調查結果,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抽檢的台糖梅花肉片中,確實僅有一盒驗出「西布特羅」成分,其餘產品均未檢出,此為不爭之事實。李男稱「只有那一盒有毒」並非憑空捏造,難認為是「謠言」。
至於,李男留言中提及「故意拿出」、「政治操作」、「顯露無能」等字眼,法官認為是對政治人物及公共事務的主觀評價與個人好惡;並以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的言論自由應予以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對於可受公評的公眾人物發表意見,縱使公開供不特定人瀏覽,仍屬言論自由範疇。
裁定進一步表示,警方未能證明李男的評論已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且該事件先前已有諸多新聞報導,社會大眾具備資訊判斷能力,難認有影響公共安寧的情形,李男行為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