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不養改嫁36年老母? 法院1理由判親生子仍有扶養義務
2026/03/04 09:24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
母親改嫁36年,繼子寄存證信函要老婦的3個親生子接回扶養,南投地院判決3個兒子仍有扶養的分擔比例。(記者陳鳳麗攝)
南投縣7旬老婦36年前丈夫病故後改嫁,3個兒子當時為18、16、10歲,由祖父母和叔叔照顧,前年老婦的繼子寄存證信函要繼母3個親生兒子扶養,3子打官司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南投地院以老婦改嫁前扶養兒的時間計算,判決3子扶養義務減輕至10分之9、5分之4、2分之1。
南投縣1名74歲婦人,丈夫在1987年過世,她在隔年即改嫁,全心照顧改嫁家庭和4個繼子,親生兒子當時分別為18、16、10歲,則由孩子的祖父和叔叔同住,並由他們照顧扶養長大。
2024年老婦再嫁的先生過世,繼子即寫存證信函給其3個親生兒子,表示無意願照顧老婦,要他們接回自己的母親,3個兒子商量後,老母接回與老三同住在社會住宅,白天去上日托班,費用由長子負擔,3個兒子認為母親離家36年從未對親生兒子聞問,由3人盡扶養義務並不公平而打官司,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老婦離家前仍有陪伴及照顧3個兒子,對親生兒子仍有一定生育及養育之恩,且有陪伴及照顧兒子部分時間,難認老婦對親生兒子全然未盡扶養義務。
因老婦並未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法院無從逕予定扶養費數額,因此審酌婦人人在兒子們成年前有盡扶養3人義務的期間分別約18年、16年、10年,認為3個兒子扶養義務應減輕至10分之9(即20分之18)、5分之4(即20分之16)、2分之1(即20分之10)為適當,即為3人請求減輕對母親之扶養費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