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看護閃婚老人奪產 律師提醒:做對「這2件事」比提告更有用
黃泓勝認為,保障長輩財產的關鍵在於事前規劃,若已有判斷能力問題,應及早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若尚具能力,則可透過信託、意定監護及合法遺囑等方式安排。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高齡長者與看護登記結婚,進而引發子女擔心財產遭覬覦的糾紛已屢見不鮮,而實務上,當長輩仍具備判斷能力時,單純的監護宣告往往緩不濟急,且法律門檻極高。律師黃泓勝建議,面對這類風險,關鍵在於事前規劃,透過信託制度、意定監護及預見性的法律安排,方能有效平衡長輩的自主權與家族資產的安全性,避免陷入事後舉證困難的訴訟泥沼。
黃泓勝指出,監護制度是針對已出現判斷能力缺陷者設計,若未經法院宣告監護或輔助,且當事人並非癱瘓或植物人等明顯失能情況,法律上多半推定其具完全行為能力。因此,若長輩在未聲請監護情形下簽署契約,日後要主張無效相當困難,除非能提出明確證據,例如錄音錄影證明當時確實欠缺判斷能力,否則法院通常不易認定契約無效。
在財產管理上,黃泓勝建議可透過銀行信託制度處理,信託受託人雖可由親友擔任,但因受託人握有處分信託財產的權限,為降低爭議,實務上多建議由銀行擔任受託人,家屬則可擔任信託監察人監督運作。銀行信託管理費約為0.2%至2%不等,現金資產亦可透過定存利息支應部分費用。
若擔心不動產被擅自處分,有人會考慮辦理預告登記。不過黃泓勝認為,預告登記制度原意在防止「一屋二賣」,限制未來僅能將不動產移轉給特定權利人,並非一般財產保全工具,若為其他目的濫用制度,可能產生法律風險。
黃泓勝也提到,所謂意定監護,指的是長輩在尚具完全能力時,預先約定未來若失能由特定人擔任監護人。該制度須經公證,日後仍需由法院裁定是否進入監護程序,其優點在於可預防親屬間爭奪監護權。
若長輩已遭詐騙損失財產,家屬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或損害賠償,也可提出刑事告訴,爭取和解機會。然而實務上常面臨對方脫產或無資力情形,即便勝訴也未必能追回損失。
因此,黃泓勝認為,保障長輩財產的關鍵在於事前規劃,若已有判斷能力問題,應及早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若尚具能力,則可透過信託、意定監護及合法遺囑等方式安排。等到發生糾紛才尋求救濟,往往舉證困難且效果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