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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豬肉攤員工戀上少女嚐禁果被判刑 和解換緩刑

    吳姓男子與未成年小鳳發生3次性行為,被少女父母發現而報案,吳履行所有賠償,獲判緩刑。(情境照)

    吳姓男子與未成年小鳳發生3次性行為,被少女父母發現而報案,吳履行所有賠償,獲判緩刑。(情境照)

    吳姓男子在自家豬肉攤工作,前年與年僅13歲的少女小鳳(化名)結識,發展為男女朋友;吳明知小鳳未成年,仍與小鳳發生3次性行為。基隆地院審理後考量吳男犯後態度良好,與家屬達成和解並全數履行賠償,依吳男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合併判處2年徒刑。緩刑4年。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2024年間與小鳳結識後,明知小鳳未滿14歲,分別在自己住處與小鳳臥房,在未違反女方意願下各發生1次性行為。另在小鳳年滿14歲後,帶小鳳到新北市瑞芳一處廟內2樓發生1次性行為,後因小鳳母親察覺有異報案。案經檢察官偵辦後將吳男依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起訴。

    法官審理時,吳男坦承犯行,與小鳳與小鳳母親達成和解,且支付所有和解金,並取得小鳳與小鳳母親諒解;法官考量若依刑法「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法定最低刑期3年來判,實有過苛之虞,因此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輕其刑,依吳男所犯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另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定應執行刑2年。緩刑4年。

    律師楊儒樵表示,法律對於兒少性自主權有嚴格保護,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不論對方是否同意均觸法,呼籲國人應尊重法律界線,保護兒少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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