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力科技遭求償6.6億切割民刑事 檢驗被告與投資人損害因果關係
司法界人士指出,此類證券求償案件的審理重點,並非僅在於是否存在不實交易或帳務造假,而在於釐清「究竟哪些行為足以構成對投資人損害的法律原因」,而本案關鍵攻防,即在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切割。(示意圖,資料照)
老牌科技股捷力科技(已下市)爆發財報造假爭議後,數百名投資人透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起團體求償,請求連帶賠償逾6.6億元。士林地方法院僅認定公司及時任董事長須負賠償責任,其餘被告均獲判免責,判決結果一度生疑;不過司法界人士指出,從判決理由觀察,法院在大型證券團體求償案件中,採取高度個別化、因果關係導向的責任審查模式,為後續類似案件提供實務參考。
從判決理由觀察,法院處理本案時,並未僅以刑事案件結果作為民事責任判斷依據,而是在刑事有罪認定與民事損害賠償之間,刻意拉出明確區隔。由投保中心提起的團體求償,將多名曾於刑事案件中涉案的相關人員一併列為被告,主張凡參與虛偽交易或協助製作不實帳目者,均屬共同侵權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並未採納一體認定責任的主張,而要求原告逐一具體說明各被告於「財報編製流程、對外資訊揭露,以及投資人投資決策形成」中所扮演的角色,並進一步檢驗其行為是否與投資人實際損害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判決強調,僅止於交易環節中的配合行為,若未涉入財報對外揭露或資訊形成核心,難認其行為足以構成投資人損害之法律原因。承審法官依被告職務性質與實際行為,區分不同責任層級,審酌是否符合民事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司法界人士指出,此類證券求償案件的審理重點,並非僅在於是否存在不實交易或帳務造假,而是釐清「究竟哪些行為足以構成對投資人損害的法律原因」,本案關鍵攻防,即在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切割。法院亦於判決中明確說明,即便部分被告已於刑事案件中被認定有罪,仍須回到民事侵權法理,審查其是否具備不法行為、損害、因果關係及過失或故意等要件,始能成立損害賠償責任。
換言之,若相關被告並非財報對外揭露或決策核心角色,即使其行為曾涉入不實交易環節,仍須視其行為與投資人損害間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才能判斷是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判決亦指出,投資人主張的損失性質上屬股價漲跌所生的財產損失,法院須審認其是否構成民法侵權行為所保護的「權利受侵害」,這也是法院拒絕將所有被告一體認定為賠償責任人的理由之一。
另在公司責任部分,捷力科技早於案發後遭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被告方曾主張公司法人格已消滅,無須再對投資人負賠償責任。不過,法院指出,公司於完成清算前,在清算範圍內仍視為存在,董事依法即為清算人,對外仍具代表權,該項抗辯未獲採納。
除責任歸屬外,雙方亦就利息起算點展開攻防。投保中心數度調整請求基準,主張利息應自較早時點起算;法院則依各被告責任成立的不同範圍,以最後一名被告受合法送達之日作為計算起點,分別計算利息,並採取保守立場,避免被告承擔超越其責任範圍的賠償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