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鞍洪災19死5失蹤 家屬委請義務律師團狀告徐榛蔚、光復鄉長林清水
光復鄉馬太鞍堰塞湖洪災造成19死5失蹤,罹難者家屬委請律師團狀告徐榛蔚、林清水,圖為高雄特搜協助搜尋罹難者畫面。(資料照)
去年9月23日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事件造成19死5失蹤,罹難者家屬認為花蓮縣府、光復鄉公所沒有及時撤離居民造成死亡應負起法律責任,12名義務律師團從去年起陸續與家屬代表會談後,13日向花蓮地檢署寄出刑事告訴狀,要求檢方偵辦追究徐榛蔚及光復鄉長林清水及相關人員。律師團今天表示,肯定地檢署14日展開偵查作為,法院15日裁定羈押鄉長林清水,呼籲縣長徐榛蔚部分也能加快進度。
律師團之一王妙華今表示,義務律師團都是對花蓮堰塞湖災情有意願的律師主動幫忙,去年10月起律師團進入光復鄉訪談,陸續與10多位家屬了解案發情形,發現堰塞湖潰流之前許多民眾反映沒有收到村長或鄰長的撤離通知,且因光復鄉人口老化,細胞簡訊能否有效通知到災民撤離也是必須釐清,許多人命的損傷都是只要及時通知撤離就能挽回。
為追究花蓮縣政府、光復鄉公所未及時安排撤離居民所致死亡的法律責任,罹難者家屬委請義務律師團協助提出告訴,已經在前天13日正式向花蓮地方檢察署寄出刑事告訴狀,要求檢方偵辦並追究花蓮縣長徐榛蔚、花蓮縣光復鄉長林清水,以及相關違法失職公務員等人,是否涉犯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刑事責任。
律師團認為,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1款、第20條第7款之規定,花蓮縣政府及光復鄉公所就「災害防救」,有規劃及執行之法定義務,但是中央政府至少在9月22日夜間至23日凌晨,已多次預警堰塞湖將溢流,可知被告徐榛蔚、林清水2人對於相關預警應已知悉,卻依然不加重視,怠忽職守,不但相關撤離指令有所遲滯,且必須撤離之範圍也未周全,對於防救資源投配,更是嚴重不足。
此外,依照《災害防救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可知花蓮縣政府與光復鄉公所具有法律上之作為義務,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對於告訴人等,依法有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7月4日農林務字第1011730362號函修訂《堰塞湖警戒、監測及撤離與演練方案》之規定,也具體明確規定了被告徐榛蔚、被告林清水二人身為縣長、鄉長所應履行之職責。但事實上縣政府與鄉公所並無相應之作為,可見被害人死亡結果,確實是被告徐榛蔚、林清水2人怠於執行職務所造成,應依法予以追究。
因此,律師團認為,徐榛蔚身為花蓮縣長、被告林清水為光復鄉長,依刑法第130條規定,被告二人對於災害具有預防或遏止職務,卻故意或重大過失廢弛該職務,未及時發布撤離命令,確實疏散災區居民,致堰塞湖潰壩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已然符合「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構成要件;同時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在職務上怠忽所應盡之注意義務,致使人於死者,屬違反注意義務致死罪,兩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希望檢方毋枉毋縱,查明真相,以期實現正義,並還給不幸罹難者及家屬公道。
徐榛蔚。(記者花孟璟攝)
林清水15日已由花蓮地院裁定羈押禁見。(記者花孟璟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