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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幫自己「加薪」4萬多 美髮女會計6年吞300多萬下場出爐

    蔡姓美髮店女會計近6年侵占美髮店近300萬,二審雖然認罪,但未和解,比一審少判4月改判2年2月,未獲得緩刑機會。示意圖。(資料照)

    蔡姓美髮店女會計近6年侵占美髮店近300萬,二審雖然認罪,但未和解,比一審少判4月改判2年2月,未獲得緩刑機會。示意圖。(資料照)

    蔡姓女會計師在美髮店任會計近6年私吞300多萬元,一審以業務侵占判處2年半,由於刑期在2年以下才有緩刑機會,因此她以認罪為由上訴求減刑,但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她未賠償損失,改判2年2個月,全案不能上訴。

    蔡女任職美髮店期間,利用匯發薪資與掌管店面營收的機會,把接續侵占薪資、營業額,並在現金收支明細等電磁紀錄虛列貨款、雜支等支出,造成方姓告訴人財產損害,從犯罪所得300多萬元推算,她一個月差不多給自己「加薪」4萬多。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以業務侵占判處2年半,蔡女上訴後,當庭確認僅爭執量刑與緩刑,對犯罪事實、罪名與沒收均不爭執。她與辯護人主張,偵查中曾具狀自首,請求以自首規定減刑並改判得易科罰金,另請法院給予緩刑機會。

    二審認為,自首的要件是要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前主動申告並接受裁判,但蔡女自首內容僅屬任職期間侵占的一部分,且對侵占模式與金額供述前後不一,原審審理時也僅坦承部分,難認符合自首要件,蔡女曾自陳透過多匯薪資侵占,每月多匯1萬至2萬元,並非一次10萬元,另有挪用營收等情形。

    審酌蔡女侵占期間將近6年、金額累積達300多萬元,也沒有與方姓負責人和解或填補損害,但她在二審已坦承全部犯行並表達悔意,所以二審認為一審未及審酌犯後態度而量刑偏重,改判2年2月。法院並指出,改判刑度已逾2年且未獲被害人諒解,不符緩刑要件,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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