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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商買7千萬店面因無法貸款違約 知名建商判還部分價金

    2025/12/14 11:00 記者鮑建信/高雄專題報導
    高市蔡姓富商買屋,因違約被沒收自備款打官司,高雄高分院判決建商償還部分價金。(記者鮑建信攝)

    高市蔡姓富商買屋,因違約被沒收自備款打官司,高雄高分院判決建商償還部分價金。(記者鮑建信攝)

    高市蔡姓富商在精華區地段一口氣買了3間店面,總價7000萬元,後因建設公司未依約協助貸款8成而解約,富商的自備款1400萬被沒收,打官司要求建設公司賠償2450萬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雖認定是蔡違約但沒收金額太高,判決建設公司返還910萬元。

    原告蔡姓商人指出,2019年間,他到銷售中心參觀預售屋建案,告知劉姓女職員他名下另有3間房屋正在貸款中,並有意再購買三民區精華地段大樓建案編號S13、S18、S19等3間一樓店面和停車位,價格分別為2935萬元、1815萬元和2250萬元共7000萬元。

    當時劉女曾承諾及保證,可以向配合的銀行申請貸款8成,並交付載明他僅需準備頭期款1400萬元,其餘5600萬元均可貸款等語,雙方於是訂署「預售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並約定違約金為總價之百分之15。

    蔡男自2020年元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陸續給付4筆自備款,總共1400萬元。

    不料,2022年7月間,他接獲建設公司通知,因政府法令及政策規範,配合的銀行無法貸款八成,導致他無力支付餘款,1400萬元被建設公司當違約金沒收,因此要求建設公司賠償2450萬元,包含違約金1050萬元、已付價金1400萬元。

    被告建設公司則說,公司和劉女均未曾向蔡姓客戶承諾或保證預售房地可以貸款8成;況且,蔡男不是首次購屋,應該很清楚房貸金額是由銀行評估後決定,與建設公司無涉,蔡男無法貸得8成,不能把責任推給建設公司。

    另外,公司多次通知蔡應完成對保即申辦房貸並移轉所有權手續遭拒,依契約規定「違約不買」、「不按照契約約定之日期付款」、「未配合賣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貸款抵押設定」等違約為由,解除兩造契約,並將他已繳之價金充作違約金,依法有據。

    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開庭調查後,均認為建設公司和劉女均未允諾保證貸款8成,認定蔡違約在先,但建設公司沒收1400萬也不合理,應償還910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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