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好心送32元電鍋慘換貪污罪!律師:法條應明確「微罪不舉」定義
2025/12/02 17:02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
法界認為本案凸顯法律對於「微罪重罰」的爭議,直指貪污治罪條例的重刑設計,並未考量公務員因數十元小物品而被套入重罪的可能。示意圖。(資料照)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員因將回收場取得、價值僅32元的大同電鍋轉贈拾荒老婦,遭依貪污罪起訴,士林地院今判刑3月、緩刑 2年、褫奪公權1年。法界認為,本案凸顯法律對於「微罪不舉」的爭議,直指貪污治罪條例的重刑設計,並未考量公務員因數十元小物品而被套入重罪的可能,同時授權法務部設立「價值門檻」,讓微罪可不追訴,以避免司法資源浪費。
曾待過民生、企業金融犯罪專組的前新北檢察官、現為律師的莊勝博受訪表示,公務員廉潔固然是國家追求的重要公益,但在實務上,常出現「有情輕、法重」的現象。他舉例,過去虛報加班費等小額貪汙案件在實務認定上曾出現見解不一,雖然最高檢後來已有統一意見,但類似爭議仍時有所聞。
所謂虛報加班費案件,指的是公務員在報帳時,將未實際加班或未獲核准的加班費列入申請,涉嫌違法挪用公款。過去這類案件金額通常較小,但在實務上,不同檢察機關對是否起訴、如何量刑,曾出現見解不一,最後則經高檢署統一定調為刑法詐欺罪,而非以貪汙治罪條例處理。
莊勝博認為,小額貪污案件固然值得檢討現行法制是否過於嚴苛,但若相關單位認為需要修正,應特別注意規範的「密度」。若僅進行框架性修法,而實務上各類情形差異甚大,仍可能造成個案認定落差過大的問題,難以達到公平一致的裁量效果。
律師黃柏榮則表示,修法方向似乎集中在刑度減輕,但為避免浪費司法資源,應授權法務部定期檢視案件的金額與價值範圍。他指出,若低於一定價值的案件可以不追訴,才有助降低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的可能。現行緩刑制度雖不需入監服刑,但若緩刑期間再犯,緩刑將被撤銷,因此仍無法解決小額案件被追訴的根本問題。
黃柏榮進一步指出,貪污治罪條例原本是處理「重大、公務員嚴重圖利」的重罪,法定刑動輒7年、10年起跳,並未設想有人因3、40元小物品就被套進如此重刑。實際上,刑事訴訟法中早已有「微罪不舉」概念,即金額低、社會危害小的案件檢察官可選擇不起訴,以節省國家資源,但仍有部分檢察官擔心被指縱放,往往仍照章起訴以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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