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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力不算著名商標?夾娃娃機擺盜版玩具 男子挨告侵權判無罪

    波力仿品玩具未貼有合格商標。(記者翻攝)

    波力仿品玩具未貼有合格商標。(記者翻攝)

    小朋友喜歡的「救援小英雄波力」,在法官眼中可能算不上「著名商標」。台南地檢署認為,陳姓娃娃機業者販售盜版波力玩具,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覺得,全案沒有證據證明「波力」是著名商標,陳男又是從餐飲改做夾娃娃機,很難證明他是明知盜版還侵權販售,所以維持一審無罪,駁回檢方上訴。

    檢方指控陳姓業者2022年因為疫情轉行經營夾娃娃機,向網路批發商進貨印有POLI圖樣的玩具車,放進店門旁機台,以每次10元方式供人夾取。警方搜索時扣得同款玩具車144件,鑑定都為未獲授權的仿冒商品,一審宣告全數沒收,但認為罪證未達無合理懷疑標準,判陳男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波力」在玩具市場知名度高,陳男不可能不認得這個商標,又以20多元低價向上游進貨,外盒也沒有授權標示與雷射防偽貼紙,仍放進機台收費夾取,足見明知販賣仿冒商品,請求改判有罪。

    合議庭強調,著名商標須有客觀資料證明已為相關業者與消費者普遍認知,檢方僅指出這部動畫曾在幼兒頻道播出,未提出更具體數據,難以推論「波力」是家喻戶曉標記。陳男又是從餐飲轉做小規模夾娃娃機生意,透過網路頁面進貨,商品眾多卻看不出授權來源,要他只憑較低價格與包裝細節就必然辨識仿冒,標準過於嚴苛,頂多反映疏於查證,尚不足構成商標法第97條要求的明知侵權。

    法院最後認為,全案的證據只能證明陳男確實陳列販售涉案玩具車,卻無法排除他是否明知侵權的合理懷疑,依無罪推定原則,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同時沒收144件仿冒玩具車,未將他販售所得的530元視為犯罪所得追繳,全案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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