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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被取締推警車輕判 又誣告警打人更慘

    陳男不滿被警方法辦妨害公務,竟誣告警員打人,被高雄高分院判更罪後,他不服上訴被駁回。(記者鮑建信攝)

    陳男不滿被警方法辦妨害公務,竟誣告警員打人,被高雄高分院判更罪後,他不服上訴被駁回。(記者鮑建信攝)

    高市陳姓男子違規停車被取締,與員警起衝突,涉及妨害公務被交保後,前往醫院驗傷,誣告警方打人,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誣告罪,判處徒刑7月,他不服上訴被駁回,檢方將通知他到案服刑。

    警方調查,2023年2月11日晚上7點多,被告陳男在旗山區瑞峰橋上,違規停車被取締,憤而推倒警車,被依現行犯逮捕,移送橋頭地檢署法辦,經檢察官開庭偵查後,准予交保候傳。

    陳男因而心生怨恨,當晚10點跑到旗山醫院驗傷後,隔天前往橋頭地檢署按鈴控告黃姓承辦警員打他,涉嫌傷害罪。同年7月25日,檢方以證人身分傳喚陳男出庭應訊釐清案情,仍堅稱遭黃員以拳頭攻擊臉部,導致其受有嘴唇之傷勢等語。

    後來,檢方調查陳男指控均非事實,對黃員處分不起訴定讞後,反依誣告罪起訴陳男,並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定讞。

    值得一提的是,陳男先前涉及妨害公務罪,只被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反而誣告罪判更重,要入獄服刑,一時衝動,吃上二條官司,罰錢又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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