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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大林凶宅貶值609萬 輕生房客父母、公司判連帶賠償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嘉義縣大林鎮王姓屋主2018年將名下套房租給保全公司做為宿舍,保全公司周姓員工2021年因債務問題在房內輕生死亡,該套房成為「凶宅」,經嘉義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房價減損609萬8400元,王男向保全公司龍姓負責人、周男的繼承人家屬求償,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保全公司負責人、周男父母連帶賠償609萬8400元,全案可上訴。

    王姓屋主主張,該間套房是保全公司在2018年以法人名義承租作為員工住宿,每月租金4000元;周男在外負債累累,常有債權人到台中工作處滋事,公司將周男調到大埔美工業區,周男仍須在員工宿舍待命、備勤,卻在調職到大林期間在房內輕生,經嘉義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為「中凶」等級的凶宅,正常交易價格每坪18萬元、總價值達1742萬4000元,減損約65%計算,減損金額達609萬8400元,還要支付修復費用等,讓他損失重大。

    龍姓負責人辯稱,他沒有與王姓屋主有租賃關係,周男下班後輕生不在執行職務期間,沒有待命制度;王男的建物謄本所載建物用途為店舖倉庫,不得居住使用,有違建築法以及消防法令,王姓屋主也有過失。

    周男父母辯稱,王姓屋主將店鋪倉庫違法隔間成套房出租,不符消防與建築法規,與兒子死亡具相當因果關係,得依民法向王某請求150萬元撫慰金賠償,主張與王某求償抵銷。

    承審法官認為,保全公司經龍姓負責人同意承租該套房作為員工宿舍,周男受僱於該公司,且依前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陳忠五等人專文,認承租人對出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凶宅」在社會文化與風俗觀念中,一般人會忌憚居住使用或無意購買,無法排除於租賃物毀損滅失之外,判准王姓屋主求償。周男輕生與倉庫隔間無任何因果關係,周男父母主張求償抵銷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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