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不限化學提煉!果汁粉混毒分裝 法院認屬「物理加工」製毒判4年半
胡姓男子被查獲將含有三級毒品成分的粉末摻入果汁粉混合、分裝成毒品咖啡包。圖為毒品咖啡包示意照。(資料照)
胡姓男子被查獲將三級毒品粉末摻入果汁粉混合、分裝成毒品咖啡包。其辯護人稱胡男僅負責調和、分裝,不算製毒,爭取以「持有」論;惟法官認為「物理加工式混合」也屬製造環節,不能只限化學提煉,考量胡男自白犯行,依犯製造三級毒品罪,判刑4年半。
胡男與暱稱「study.88」之人共謀製造三級毒品。去年7月起,由「study.88」準備含有「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三級毒品粉末,以丟包方式於苗栗縣苑裡鎮租屋處交由胡男。胡男並依其指示,上網購買果汁粉,並按比例將毒品粉末與果汁粉混合,再分裝成「毒品咖啡包」。
警方掌握情資追查,於今年5月19日下午4點持搜索票前往拘捕胡男到案,並當場查扣毒品咖啡包627包。胡男自白犯行,苗栗地檢署依製造三級毒品罪嫌將他起訴。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徒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徒刑。庭訊中,胡男辯護人主張,其當事人行為僅是調和、分裝,不具化學製造行為,不應論以製毒罪。
不過,法官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謂「製造」,指行為人利用原料或物質,加工成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危害社會之毒品製品。該行為不僅包括化學提煉、合成,也涵蓋純化、加料、上色、壓錠、裝囊等使毒品更適於施用或販售的加工過程。
法官指出,且近年毒品樣態改變,新興毒品多以咖啡包、糖果、飲品粉等形式出現,製造方式也由傳統化學反應轉為單純混合、調和。因此,解釋毒品「製造」之定義,亦應隨之調整,與時俱進。
法官認為,胡男將3種第三級毒品添加一定比例果汁粉之過程,係為更便利他人購買施用,使該毒品更具有購買性,足生毒品對外擴散之抽象危險,應認所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製造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