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地因蓋農舍權益受損聲請國賠 更2審大逆轉判高雄市府不用賠
古男土地因共有人蓋農舍而被管制,認為工務局有疏失,請求國家賠償,高雄高分院更2審又大逆轉,改判他敗訴。(記者鮑建信攝)
高雄市古姓男子發現祖產土地,因共有人興建農舍而被管制,認為美濃地政事務所有疏失,聲請國賠329萬元,高雄高分院更審大逆轉,認定興建時未取得古父同意,判決市府工務局敗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2審又逆轉,改判不用賠。
古男指出,美濃區福安段165地號土地,原為郭姓男子和他父親共有,各有1/2持分。1992年間,他向郭購買該1/2土地,又自其父受贈移轉1/2,而取得所有權全部。
他說,當時買受和受贈土地時,登記謄本上均無任何套繪管制註記,直到2016年1月底,調取土地地籍謄本時,卻被註記:「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提供興建農舍」等語,經查詢始得知郭早在1983年,以其配偶名義雖在自己的土地興建農舍,但其父持有的1/2土地因此被套繪管制,無法蓋農舍,導致權益受損。
他說,郭蓋農舍事先未經共有人即其父同意,地政事務所卻准予興建有過失,因此要求國賠329萬。
市府工務局則說,郭申請農舍時,有其妻土地使用同意書,當時法令並未規定需要共有人同意書。
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上訴審,均判決古男敗訴,直到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1審認為美濃地政事務所未經共有人同意,卻准予興建農舍,的確有疏失,改判古男獲判329萬元,但又被撤銷發回。
高雄高分院更2審指出,古男自郭男父親取得的土地,是因法律後來修改,不得申請興建農舍,工務局沒有疏失,並改判他敗訴,尚未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