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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奧客得「懲」!網路下單3次不取貨海鮮腐敗 店家火大提告女判拘

    2025/10/12 21:39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郭女3次網路下單海鮮,均未到超商付款取貨,致商品腐敗,被判拘役20天。(翻攝自該案海鮮店家網頁)

    郭女3次網路下單海鮮,均未到超商付款取貨,致商品腐敗,被判拘役20天。(翻攝自該案海鮮店家網頁)

    網路下單卻不取貨,觸犯何罪?彰化縣員林市郭女看臉書海鮮直播拍賣會,一年內向台南市某「海鮮店家」下3次訂單,均未到超商付款取貨、造成海鮮腐敗,店家承受5410元損失,火大提告;檢方依「利用詐術致人損害財產罪」起訴,彰化地方法院考量郭女坦承犯行,但雙方未達成和解,判處郭女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

    網路惡意不取貨,遭店家提告,過去不乏類似案例,店家大都認為客人觸犯「詐欺罪」,惟無法證明買家存在惡意、大規模、系統性的棄單,而不起訴處分。該案因發生商品腐敗、毀損,檢方以「毀損罪」起訴,終讓「奧客」付出代價。

    起訴書指出,郭女透過臉書線上直播拍賣會,2022年11月12日首次向店家訂購東石青蚵、日本頂級牛肉及蝦棒等商品,隔年10月25日及30日,又2度訂購鮮魚、蝦、蟹等海鮮,每次訂單金額都是1610元、3次訂單共計4830元,另加計運費共580元,都是貨到付款,店家雖用冷藏運輸至便利商店,但郭女沒取貨,海鮮被退回時,因冷藏溫度不足,都已經腐敗發黑。

    彰化地院審理時,郭女辯稱,第一次是因為忘記取貨,第二、三次是因手機剛好停用,沒有收到取貨通知,法官認為是卸責之詞,不予採信,認定郭女多次在臉書虛偽訂購貨物,不取貨造成店家損失,破壞社會正常交易及網路訂購服務的秩序,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考量雙方有意和解,但對調解金額有落差而失敗,判處郭女拘役20日,可上訴。

    律師鄭智文表示,刑法第355條的「間接毀損罪」(以詐術致人損害財產罪),常見網路購物詐騙,當買家惡意棄標或多次下標後棄單,若能證明買家具有故意損害賣家財產(如運費、處理費、生鮮商品變質等)意圖,並施用詐術,就可能構成此罪,但一般情況下,單純不取貨的行為,難以構成此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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