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被指惡鄰遭訴請遷離 張貼住戶起訴書慘了
吳女不滿被指惡鄰居,涉嫌張貼住戶起訴書,被高雄高分院更審判罪。(記者鮑建信攝)
高市吳姓女子被大樓主任以「惡鄰居條款」訴請遷離,涉嫌兩度在大廳和電梯張貼住戶起訴書和影本,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依違反個資法,併處易科刑3月。
據了解,吳女與黃姓、謝姓男子等人,均為鳳山區某大樓住戶,彼此間素有嫌隙。2022年5月17日上午,吳女將黃等人涉嫌對她動粗、辱罵的起訴書,張貼在大樓大廳和電梯公布欄,內有黃等個資。
不久,起訴書被管委會副理取下後,吳女在傍晚又將起訴書影本,重新貼在公布欄。案經黃、謝訴請高雄地檢署偵查、起訴。
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認定吳女觸犯兩罪,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各處有期徒刑2月,併執行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但吳女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吳女指出,大樓蘇姓主委以「惡鄰條款」訴請強制她離去,甚至在公布欄本審先判,指控是惡鄰,她提出起訴書為增進公共利益,並澄清主委不實指控,否認犯行。
更一審開庭調查,吳女張貼書類,卻未遮蔽姓名、身分證、住址等個資,仍認定有罪,維持原審刑度,尚未定案。至於「惡鄰條款」遷離官司,高雄高分院民事庭判決吳女勝訴定讞,不必搬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