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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官邀約「88會館」!刑事局警官吃大餐沒報備挨記申誡 翻案吞敗

    88會館所在地是一處豪宅,裡面住戶大多為政商名流。(資料照)

    88會館所在地是一處豪宅,裡面住戶大多為政商名流。(資料照)

    時任刑事局偵查第一大隊黃姓警官,因參加郭哲敏私人招待所「88會館」高價餐敘,事先未依規定向長官簽報及知會政風機構,遭依廉政倫理規範申誡懲處。黃員主張,當時不知宴會主辦人涉及犯罪,也未影響風紀,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黃員作為資深警官,理應對高額餐費提高警覺並履行申報義務,最終判決黃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員為刑事局偵查第一大隊偵查正,於2018年10月間受邀至88會館參加餐敘,因未事先依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遭刑事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6條第18款規定,核予申誡懲處。黃員不服,提起復審遭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

    黃員主張,他當年下班後,受長官洪松田邀約參與餐敘,身為下屬,實無可能向直屬長官詢問餐費由誰支付,況且參加人員皆為單純警職同仁及其配偶,現場並無其他人員,亦未有女子作陪或特定列管份子之聲色場所,未影響風紀或倫理問題等不正當性存在。他也強調,直屬長官亦在場,因此自認無須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黃員亦指,飲宴日期為2018年10月23日,「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重大犯罪為2022年以後,且其主要涉犯重利、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實務上由警察局移送,並非刑事局負責,要他如何知悉、掌握郭哲敏相關犯罪情資?

    刑事局答辯,郭哲敏負責支付這場64664元,而郭自2018年即為偵查對象,黃員不可能不知,另飲宴費用遠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預算每人超過3000元、該餐平均每人約4311元,應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刑事局認為,懲處權時效自調查機關知悉之日起算,2023年6月16日調查結果通知,處分未逾時效,請求駁回訴訟。

    北高行審理表示,雖未有證據顯示黃員知悉88會館由郭哲敏經營主持,也無事證足認其當時即知郭違犯銀行法,但會館地點位於北市信義區高級住宅,每人約3千元以上的中式套餐,因此認為即便黃員未確知主辦者身分,但其身為資深警官,理應對不明來源的高價餐敘有所疑慮,並履行申報義務。

    北高行並指,警察人員收受與職務相關人士餽贈,包含由他人支付的餐敘費用,須依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否則即構成違反廉政倫理規範,而刑事局對黃員的申誡處分未逾法定懲處權時效,因懲處時效自警察機關知悉違失行為之日起算,而該案於2023年11月核處,仍屬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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