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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無法紀!7度電擊部屬為樂 陸軍少校撤職確定

    陸軍陳姓少校以電擊棒電擊部屬為樂,遭軍方批評目無法紀、行為不檢,決議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陳男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最高行政法院判他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陸軍陳姓少校以電擊棒電擊部屬為樂,遭軍方批評目無法紀、行為不檢,決議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陳男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最高行政法院判他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有碩士學歷的陸軍陳姓少校,短短4個月內7度以電擊棒電擊5位部屬為樂,他被所屬單位查覺後以法紀觀念淡薄、行為不檢為由,記1次大過、8次小過,且因1年內累積達3次大過,遭到撤職、停止任用3年,陳男指控軍方懲處過重,違反比例原則,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懲處於法有據,判陳男敗訴;陳男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慘遭撤職確定。

    陳男原為陸軍二支部本部暨支援隊少校兵工補給官,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28日擔任二支部彈藥庫花蓮彈藥分庫少校分庫長,卻在4個月內7度以電擊棒電擊5位部屬為樂。

    陸軍二支部獲報後召開評議會,決議對陳男記大過1次、小過8次,因為他已於1年內累積達記大過3次,陸軍二支部決議將他處以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重懲,呈報陸軍司令部核定。

    但陳男認為,從他第一次電擊部屬開始,「軍風紀被侵害的狀態」就一直延續到他最後一次電擊行為,應論以一次行為;而且對他的懲罰處分不論電擊情節輕重,只以受害人多寡認定他的行為數,不符合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比例原則,軍方對他作成撤職停役處分無效,應予撤銷,經提起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陸軍司令部、二支部指出,陳男身為單位主管,看到官兵使用值勤的電擊棒打鬧,非但未制止,反而7次帶頭以電擊棒電擊5位官兵為樂,做錯誤示範,官兵均敢怒不敢言,顯然法紀觀念淡薄、行為不檢,應予嚴懲,對陳男撤職、停止任用3年處分,均依法行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陳男坦承以電擊棒電擊部屬等事實,其行為危及被害人身體健康,貶損他人人格,軍方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等規定將陳男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處分,於法有據,判陳男敗訴。

    陳男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軍方將陳男撤職等處分並無不當,北高行判決沒有違誤,判決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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