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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夜大放煙火慶祝17歲生日 3名「放炮男」最重罰150萬

    2名成年人為年滿17歲的李姓少年慶生,3人半夜施放煙火,面臨最重150萬元罰鍰。(翻攝自threads)

    2名成年人為年滿17歲的李姓少年慶生,3人半夜施放煙火,面臨最重150萬元罰鍰。(翻攝自threads)

    台中市北屯區今天(7日)凌晨2時許,突然有人半夜大肆放煙火,煙火秀還長達2分多鐘,且高、低空煙火交錯施放,爆炸聲浪擾人,台中市警局第五分局找到3名「放炮人」,竟是27歲與35歲的符姓、戴姓男子,2人為慶祝李姓少年年滿17歲的生日,3人一起放煙火,台中市消防局指出,未申請且無報備施放地點,即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可處30萬至150萬元,另外,台中市政府自治法規中,禁止在0時至6時施放會飛行或升空的煙火,3人違法此規定,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台中市警方針對3人行為,研擬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處罰,最重可處各1萬元罰鍰,但警察抵達時,3人已經放完煙火,可能不符合「不聽禁止者」的處罰要件,但警方已將此案函請台中市消防局研擬處罰。

    台中市消防局指出,中央法規「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如果3人施放的是「專業爆竹煙火」(例如專業的高空煙火),應於施放5日前申請許可,而且還要先針對臨時儲存場所與施放地點,向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違反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

    消防局強調,3人在凌晨2時許放煙火,依據「台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5條、 第6條規定,每日0時至6時禁止施放會產生飛行、升空的爆竹煙火,3人如違反此規定屬實,可處3萬至15萬元以下罰鍰,且無須勸導即可開罰,消防局正進一步請3人說明中。

    警察馳抵盤問「放炮人)(圖中),始知半夜放煙火動機,竟是慶祝少年17歲生日。(警方提供)

    警察馳抵盤問「放炮人)(圖中),始知半夜放煙火動機,竟是慶祝少年17歲生日。(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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