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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某國小實習教師偷拍女學生如廁 一審判3年8月

    2025/07/12 08:46 中央社
    新北市某國小實習教師涉以手機偷拍女學生如廁,新北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有期徒刑3年8月。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新北市某國小實習教師涉以手機偷拍女學生如廁,新北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有期徒刑3年8月。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新北市某國小洪姓實習教師去年涉以手機偷拍女學生如廁,案發後刪除影像。洪男坦承部分犯行,新北地院近日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洪姓實習教師去年9月間在性別友善廁所,持手機從隔間下方縫隙拍攝女學生私密處等性影像。女學生發現鏡頭後,快速離開並向老師求助,洪男則趁空刪除偷拍的影像。

    洪姓實習教師坦承犯行,但辯稱不知道自己到底拍到什麼,也不知道拍攝的是未成年人等。然而,監視畫面顯示,洪男拍攝並離開廁所後,在走廊、樓梯間到處行走,過程中多次檢視手機畫面並操作手機。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洪姓實習教師犯後有充足時間操作手機,也有確認所拍攝的影像內容,另根據該校校長證述,洪姓實習教師在案發隔天坦承偷拍女學生如廁,顯然他知道自己有拍到兒童如廁。

    合議庭表示,洪男身為國小實習老師,卻為逞一己私慾,而違反他人意願,趁女學生如廁之際,拍攝隱私部位性影像,造成女學生身心受創,所為實有不當。

    合議庭審酌,洪男犯後坦認部分犯行,有調解並賠償意願,因告訴人未出席調解而未果,堪認洪男犯後有悔意,經比例原則權衡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考量其素行、犯罪動機及手段等情狀,依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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