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向詠強三度酒駕撞死空少賠800萬符合自首 高院重判6年8月
富商向詠強第3度酒駕撞死新加坡空少,雖已賠償宣屬800萬元、且符合自首,高院仍重判6年8月。(取自臉書)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有2次酒後駕駛前科的富商向詠強,前年11月再次酒駕上路,駕保時捷休旅車在台北市敦化南路時,撞死步行過馬路的新加坡籍男空服員,台北地院國民法庭認為向男已是3犯酒駕、無照駕駛、酒測值高達0.58等惡行,即使符合自首、已全額支付800萬元和解金、死者也有闖紅燈的過失,仍判6年8月徒刑。上訴後,高等法院判決駁回。
2023年11月1日下午,向男在某飯店飲用半瓶紅酒後,晚間近9時酒後駕駛白色保時捷休旅車,途經敦化南路二段快車道第2車道時,以車速逾50公里限速,撞上行走在人行穿越道的54歲星籍空服員,送醫不治。
向男被測得酒測值高達0.58毫克,北檢依公共危險致死罪嫌起訴。向男曾聲請不採行國民法官制,但被駁回。
檢方查出,向詠強是3家公司董事長、一家董事,擁有芳療按摩、投顧、室內裝潢等公司,以及冠天下、六星集等連鎖按摩會館,共投資20家公司,身價逾5億元;但他曾在2015年2月、2019年1月,兩度酒駕被攔獲,被判刑4月易科罰金確定,也被吊銷駕照,無照卻仍酒駕上路,撞死無辜路人。
酒駕致人於死罪的法定刑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判無期徒刑。北院國民法官庭認為,向男犯後自白,對犯行、罪名均坦承不諱,且與證據相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曾犯酒駕而不能安全駕駛罪確定後,10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案發後留在現場等候警察,符合自首要件予減輕其刑。
但合議庭認為,本案沒有「情輕法重」處,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審酌向男無照駕駛,且是酒駕3犯,酒測值達0.58毫克、已全額賠償死者家屬和解金800萬元、死者案發時也有闖紅燈等量刑因子後,量處徒刑6年8月。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一審判決並無不當,今判決駁回。可上訴三審。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有2次酒後駕駛前科的富商向詠強,前年11月再次酒駕上路,駕保時捷休旅車在台北市敦化南路時,撞死步行過馬路的新加坡籍男空服員。(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