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代售13天後卻反悔 法院判賣家需賠房仲公司1%違約金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委託僅13日李婦就終止契約,後續房仲無須提供服務,故判處她需支付售價的1%違約金。(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李姓婦人今年3月5日與聯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簽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卻在同年月22日告知要取消契約,事後將房屋賣給第三人。房仲公司認為賣家違約憤而提告,要求李婦需支付代售金額的4%違約金共29萬餘元。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委託僅13日李婦就終止契約,後續房仲無須提供服務,故判處她僅需支付售價的1%違約金。
房仲公司向法官指出,李姓婦人於今年3月5日簽下委託銷售契約,要求公司代售位於基隆的房地,委託金額為730萬元。13天後,李婦卻以存證信函通知指出該屋是借名登記,無實權轉讓權力,要求終止契約。
公司雖回復已依規定不得終止,否則需支付違約金等語,但對方仍置之不理,並於5月25日售出。房仲公司主張,李婦應支付違約金29萬2千元(730萬元×4%)違約金。李婦開庭時,並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調查,房仲公司所提供的資料顯示,雙方確實有簽訂銷售契約,而李婦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認定房仲公司主張內容屬實。
法官認為,依契約內容約定,買賣成交時,房仲公司可向賣方收取實際成交價的百分之四,且違規的話仍需支付約定服務報酬作為違約金,但房仲公司卻已委託銷售金額作為求償依據,不足為採。該處實際成交價格為650萬元,應以其為計算標準。
此外,按約定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如約定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亦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
法官認為,雙方簽訂契約13日後,隨即通知房仲公司終止合約,並於5月底出售該屋,房仲公司續自無須再進行帶看屋、斡旋、簽約、過戶、點交等事宜,相對減少人事成本及勞務費用等開銷。
考量房仲公司對該案的付出及成本支出,若仲介成功可向李婦請求的費用最多為實際成交價4%,卻要求違約金仍須賠償4%,有失衡之嫌。審酌後,認定是李婦片面違約,須賠償房仲公司實際成交金額的1%,即為6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