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二監管理員拿受刑人5千元賄款 自首獲免刑
高雄二監陳姓約聘管理員,前年拿張姓受刑人家屬5000元賄款,自首獲免刑。(資料照)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二監陳姓約僱管理員,前年拿張姓受刑人家屬5000元賄款,將錢直接匯入陳郵局帳戶內,陳姓管理員事後寢食難安,張姓受刑人出獄第二天,陳隨即向廉政署自首,繳回不法所得,橋頭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免刑,張姓受刑人則被依交付賄賂罪判拘役50日。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2022年3月29日起至同年12月15日止,為高雄第二監獄(高雄二監)約僱管理員,對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懲罰。
張男因案於2022年10月17日至同年12月14日止在高雄二監服刑,收容在4號舍房,接受陳戒護管理,陳於2022年11月15日巡邏之際於4號舍房外向張透露有資金需求,張希望受陳關照,主動表示能給5千元供其花用,陳將其郵局帳號交予張,由張母匯5千元到其帳戶內。
之後,陳巡邏時多次見張在舍房內吸菸,均不予以警告、勸導。作為職務上裁量寬鬆管理張男之對價。直到張男2022年12月14日出獄後,陳同年12月16日至廉政署南部調查組自首。
橋頭地院認定陳符合自首要件,且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得免除其刑,偵查中並主動將犯罪之不法所得5千元繳回,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予免刑。張男則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