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涉合資購毒判5月 二審認定販賣判15年半
吳男拿毒品與友人,被依幫助施用毒品判刑5月,但被高雄高分院改依販毒論處,從重改判15年半。(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吳姓男子涉嫌將2千元毒品交付蔡姓友人,地院認定是合資購毒,依幫助施用毒品罪判刑5月,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大逆轉,改依販賣論處,從重判處15年半。
據了解,2022年12月20日下午4點多,被告吳男在高雄市凱旋醫院急診室外,將2000元的第1級毒品海洛因交與蔡姓男子(判刑確定)後,蔡男在隔天被警方查獲,並循線查出吳男涉案,依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查、起訴。
被告吳男堅稱與蔡男合資購買毒品,當天他與藥頭接觸交易後,隨即以原價2000元交與蔡,否認涉嫌販毒。
高雄地院開庭,據蔡男的證詞及檢方無法補強吳男販賣毒品的證據,僅依幫助施用毒品,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檢方不服上訴。
不過,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逆轉,認定吳涉嫌販毒,並審酌交易金額不多,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仍可上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販賣第1級毒品者,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與幫助施用與販賣毒品,倆者刑責天壤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