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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商內偷拍女學生裙底 色男判刑3月沒收犯案手機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賴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犯案手機沒收。(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賴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犯案手機沒收。(記者吳昇儒攝)

    2024/12/15 12:44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賴姓男子今年7月1日下午,在七堵區某超商內消費時,發現一名女學生長相清純,穿著裙子,竟起色心,拿出手機朝其裙底拍攝。所幸一旁其他顧客發現後,提醒被害女子,報警逮人。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賴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犯案手機沒收。

    檢警調查,38歲賴姓男子於案發當日下午2時許,手持iPhone開啟拍照功能,將手機放置被害女學生裙底下方,連續拍攝3張照片。一旁的顧客發現後,趕緊告知被害人,喝斥賴男,並報警處理。

    警方到場後,當場逮捕賴男,並查扣手機,且於手機中查出拍攝的裙底照片3張,將其帶回偵辦。

    賴男見事證明確,坦承有拿手機拍攝被害女學生的裙底,且按了3次,共拍到3張照片。檢察官偵訊後認為,雖然被害少女年僅17歲,但考量案發當時女方並未穿著制服等可供辨識衣物,賴男無法得知其年紀,故依涉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將他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賴男犯後雖坦承犯行,但因被害女學生不願與其調解,未獲得原諒,故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犯罪手機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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