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行人違規過馬路髒話連發被起訴 法官判無罪理由曝
竹縣男子路見行人違規,髒話連發被起訴,新竹地院法官以不符憲法法庭審查基準判無罪。(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郭姓男子見陳男違規穿越馬路,一連串髒話如連珠砲噴出,陳男怒告公然侮辱,檢方起訴後,新竹地院依憲法法庭判決所揭示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審查基準,認為郭男言詞固有粗魯、不雅、不當,仍難以刑罰相繩,諭知無罪。
檢方起訴指控,去年11月15日下午郭男在新竹縣竹北市道路上,因與陳男有行車糾紛,竟辱罵「X你娘三小拉⋯⋯斑馬線不會走逆拉」等語,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郭男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時是陳男先亂過馬路穿越分隔島,他按喇叭,陳男先罵他且要攻擊他,二人才發生口角。
法官指出,所謂「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針對他人名譽恣意攻擊,或僅因衝突過程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傷及對方名譽。
行為人陳述具有貶抑性之語句,縱或侵及被害人之名譽人格,並使被害人心感不快,然法院仍應就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案發情境、行為人之個人條件、與被害人之關係等項,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具體判斷行為人所為言論,僅係一時情緒之抒發,而與個人修養有關,或有意針對他人名譽恣意攻擊,及該言論是否已達致被害人自我否定人格尊嚴之程度,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等情。
法官調查,郭男用語固嫌負面粗鄙,然係因於駕車途中,偶遇告訴人任意違反交通規則跨越安全島穿越馬路,方對之告稱前揭言詞,並在告訴人回嘴質問、互不相讓時,期間接續謾罵,此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依社會上一般通念客觀觀察,難認係出於惡意詆毀告訴人之人格評價所為,或針對毫無所據之事無端恣意謾罵,其所侵害者,無非係告訴人之名譽感情,然名譽感情並非刑法公然侮辱罪立法目的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
儘管被害人說,自己很少聽到這種辱罵的字眼,尤其是這種近距離的連續辱罵,造成他兩個禮拜不得入眠,生活作息完全顛倒,沒辦法工作。
法官認為,被害人於偵查中亦表示知悉雙方口角衝突、言語辱罵係源自自身違規行為,而非針對其人格,因此被告不雅言詞應未達致告訴人自我否定人格尊嚴程度,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法官認為,言語習慣與個人生長環境息息相關,本無法排除被告平常與人相處之過程中,當其情緒較為激動或負面時,習慣性地以髒話作為抒發情緒之語助詞或口頭禪,被告於本案實有可能僅係因一時氣憤,而抒發其不滿之情緒而已,難以僅因被告口出上開粗鄙髒話,即遽認被告有何蓄意貶抑他人名譽之主觀犯意。依據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所揭示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審查基準,被告言詞固有粗魯、不雅、不當,仍難以刑罰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