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醬油廠董座孫女控女員工是小三敗訴 律師:2年時效是關鍵
律師江信賢。(江信賢律師事務所提供)
相關新聞請見︰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律師江信賢指這即是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規定。
江信賢表示,有關周男妻子控告L姓女子是侵害配偶權請求賠償的案例,也是適用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相關規定,如被害人知悉損害情事、超過2年沒有提出民事起訴,依法就是超過時效,被告一方可以依照時效的規定,主張不再負擔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責任。本案法官即是依民法197條第1項的前段規定,判周妻敗訴。
至於民法197條第1項後段講到的10年時效規定。江信賢說,那是指若不知道加害人是誰,請求權時效最長不能超過10年,舉例來說,如果到第6年才知道加害人是誰,依法還是要在第8年之前就起訴,才有請求權的法源依據,否則就沒辦法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