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議員吳銘賜助弱被控賄選判無罪 反告調查員、警察求償360萬
高市議員吳銘賜花錢做愛心被控買票,反告調查局求償360萬元。(記者黃佳琳翻攝)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台聯黨高雄市議員吳銘賜4年前被檢警調指控以「善行」、「幫助弱勢」包裝賄賂,但一、二審都判他無罪後,吳銘賜反擊,向當初「引導」選民製作不實筆錄的高雄市調查處陳姓調查員及高市警察局林園分局廖姓員警提告求償360萬元,但法官認為陳、吳兩人並沒有「故意」製作不實筆錄,判吳銘賜敗訴。
4年前,檢方指控吳銘賜於2018年6月至8月間,前往洪姓民眾住處交付現金、尿布、床墊等物,並表示多多幫忙,又於2018年5月至10月間,與助理到邱姓選民家中,交付現金、白米及印有競選文宣的藥布,甚至指示弟媳把現金1500元交給曾姓選民尋求支持。
但一、二審法院審理時,發現洪姓選民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且陳述能力不佳,說話多語塞或反覆;而曾姓選民則是因為家貧,曾到吳的服務處請他幫忙申請喪葬補助,因未符合資格,吳銘賜基於選民服務理念,給了他一筆愛心集資的金錢。
而邱姓選民則是有多次接受吳銘賜提供便當、藥布等資助,因此法官認為,吳銘賜並沒有行賄投票,因此認定不構成投票行賄罪,判吳無罪定讞;檢方另提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也全都敗陣。
吳銘賜官司勝訴後,回頭過向當初「引導」選民製作不實筆錄的高雄市調查處陳姓調查員及高市警察局林園分局廖姓員警提告求償360萬元,並要求他們應連續3天半版篇幅將判決全文刊登在兩大報及網路電子報首頁正中央。
高雄地院審理時,陳、廖辯稱,雖然刑事判決中認定筆錄有不實記載,但實情是訊問錄音所製作譯文過於簡化發生錯誤,吳曾提出偽造文書和誣告罪,但檢方都已處分不起訴,且法院已還吳的清白,並沒有侵害到他的名譽權。
法官勘驗陳、廖兩人製作筆錄過程和內容,認為他們是為了蒐集犯罪嫌疑情資,並沒有故意在筆錄上記載違背證人真意的證詞,且證人也在親閱過後在筆錄上簽名,因此難以認定陳、廖故意製作不實筆錄損害吳的權益,因此駁回吳銘賜之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