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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院候審室寫犯罪前科洩漏個資報復 男被判刑3月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2024/11/28 15:00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張姓男子懷疑凌姓男子在嘉義地方法院候審室牆壁寫污辱他數字,用鉛筆在牆壁寫凌男姓名、犯罪前科等資料,凌男怒告張男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嘉義地方法院一審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懷疑凌男在嘉義地院候審室牆壁,污辱他是「2486」、無用之人的意思,去年3月7日在候審室蹲式馬桶後側牆壁上,以鉛筆寫下「溪口凌男民雄偷內衣褲判5個月,還將女性內衣褲自己穿,上網找得到」等字,還有凌男的外號等文字,凌男認為足以損害他的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向嘉義地檢署提告,檢方依犯個資法起訴,嘉義地院庭審時,張男坦承不諱。

    判決書指出,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病例、性生活、健康檢查、基因、教育、家庭、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以及直接或間間可識別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使用。

    判決書指出,張男因懷疑凌男寫2486污辱他,因此將凌男姓名、犯罪前科記載於牆上,足以辨識凌男,且未經凌男同意或授權,讓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用意是要報復凌男,有「意圖為損害他人利益」部分,已侵害凌男資訊隱私權及名譽權,考量張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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