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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領同事疫調工作費3萬4900元 萬華分局行政組2警起訴

    台北市警萬華分局。(資料照)

    台北市警萬華分局。(資料照)

    2024/11/26 12:35

    〔記者陳彩玲/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萬華分局行政組吳姓前組長、行政組簡姓前警務員,被查出利用同事調至其他單位機會,要不知情後手更改申請人名字,將他人的疫調工作費3萬4900元收進自己口袋,被依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期間,警政署頒定「警察機關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病例接觸史調查工作費支給要點」,其中明訂辦理確診個案接觸史調查工作者,每案每人最高核發「個人工作費」1000元,每案核發金額以5000元為限,支領對象以實際從事疫調工作等相關人員為限。

    檢方起訴指出,2021年12月13日,時任萬華分局行政組李姓巡佐,交付同年6月至11月辦理疫調的清冊,以個人名義向警察機關請領3萬4900元工作費,當時負責該業務的吳員核章同意,但因部分請領費用未達可申報上限,全案簽呈被警政署退回。

    未料,吳員得知簽呈退回,且李姓巡佐已調至其他單位,竟和簡員共謀,由簡出名詐領該筆工作費。

    檢警調查,2022年2月22日,吳員指示李姓巡官的後手陳姓承辦人,重新製作請領疫調工作費的簽呈,並要求陳員在印領清冊、申請表的申請人「李OO」,使用修正帶塗改為簡員的名字,不知情的陳員乖乖照做,並於修正處蓋上職章;後來分局長收到簽呈,認為工作費不宜有塗改痕跡退回。

    陳員再次受指示製作第2版簽呈,這次申請人欄位改以電腦繕打方式輸入簡員名字,並經簡員蓋印後提出申請,導致出納單位陷於錯誤,把原本應該給李員的疫調工作費,撥付至簡員帳戶。

    吳、簡在偵查中辯稱,取得疫調工作費後,有先扣除應支付的稅額,再將款項交給行政組,用來支付餐費等,並未詐領。但檢方調閱簡員帳戶明細,發現提領金額有差異,且2人未舉證證明確實有交還,又未經李員同意自行決議處分款項,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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