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偵查中羈押案除3種情形外應立即傳喚 24小時內裁定
避免「一國多制」亂象,司法院開會決議,偵查中羈押審查案件,除「3種例外情形」,應立即傳喚、24小時內裁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由於偵查中羈押審查案件,時常傳出二審法院撤銷發回一審法院後卻未即時開庭、而有各自為政的「一國多制」紊亂情形,司法院日前邀集一、二審法院機關代表開會後決議,法院處理偵查中羈押審查案件,除了「深夜才受理聲請」等3種例外情形,原則上應立即傳喚被告到庭,於24小時內做出裁定,若有例外情形時,最遲應於3日內傳喚被告到庭,並即時裁定。
司法院本月22日召開「強化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聯繫會議」,邀集一、二審法院代表,就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進行進論,達成多項共識,包括不能即時訊問,限於特定類型、完善法院筆錄例稿、建請檢察署協力提供聲請羈押案卷的電子卷證等。
有關較受矚目的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案件,司法院等代表決議認為,依據「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一審法院收到二審法院撤銷發回卷宗後,原則上應立即傳喚被告到庭,於24小時內裁定;例外如不能即時傳喚被告到庭者,最遲應於3日內傳喚被告到庭,並即時裁定。
至於不能即時傳喚被告到庭的3種例外情形,會中決議,原則上限於「深夜才受理聲請」、「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