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紅蟳被打傷誰罪輕重? 彰化地院這樣判
2男偷紅蟳5隻被發現,遭爆打成傷,兩方互告。(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許男、施男到芳苑漢寶一處紅蟳養殖場偷竊,剛網到5隻就被主人陳男發現,陳男持木棍痛毆2人成傷,一方指控對方偷竊,另一方指控對方「拳腳相向」,雙方都有不對,誰也不讓誰,結果此案到彰化地院,法官判偷竊的許、施兩人拘役7、6天,動手的陳男則判拘役5天。
許、施兩人把剛到手的紅蟳還給陳男,兩人說「紅蟳已還你,大家兩不相欠」但陳男不放過兩人,現場拿出一根木棍痛毆,2人受傷後也不想讓陳男好過,跑到醫院驗傷,再到法院提傷害告訴;陳男則告對方偷竊。
法官引用的法條分別為刑法320條的竊盜罪及刑法277條的傷害罪,兩罰責均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考量3人的家庭和受教程度,行為動機,因此判處上述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