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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拍裸照逼女大生「像母狗一樣」再玩1次 有條件判緩刑

    游男與女大學生玩情趣用品時偷拍,再以此威脅女大學生上床,法院判刑1年2月,緩刑3年。(情境照)

    游男與女大學生玩情趣用品時偷拍,再以此威脅女大學生上床,法院判刑1年2月,緩刑3年。(情境照)

    2024/11/20 13:0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游姓男子從事廚具業且育有子女,透過交友軟體與女大學生小芳交往,兩人去年9月於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時,游男給小芳戴上紅色眼罩(情趣用品),伺機偷拍小芳裸體,再傳簡訊威脅繼續上床,包括「像母狗一樣」、「出來再讓我玩一次」,小芳心生畏懼而報警,法院審理時他坦承犯行、賠償與小芳和解,法官依強制未遂且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判刑1年2月,緩刑3年,條件是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判決書指出,游姓男子於去年(2023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交往女大學生小芳(化名),發生數次性行為,去年9月7日上午兩人於汽車旅館時,游男用紅色眼罩矇住小芳雙眼,雙方性行為時,伺機偷拍小芳裸體,再於去年9月27日與10月12日,傳簡訊以裸照威逼再度見面。

    簡訊包括「星期四早上9:00-9:30...你自己決定要不要來」、「要看照片影片嗎?你不想拿走的話,我就拿來用了」、「你沒來的話,會很精彩,老家、學校、補習班,都會看到精彩東西」、「去看朋友圈吧,有精彩的」、「出來再讓我玩一次啊,....還像母狗一樣...」,恐嚇迫使小芳至指定的汽車旅館,小芳心生畏懼,但並未因此到指定地點,游男因而未遂,小芳亦因此身心俱疲而決定報警。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游男傳送性隱私影像與上述訊息,暗示將散布小芳性隱私影像,以脅迫小芳見面未果,觸犯刑法的強制罪未遂,偷拍則是觸犯刑法的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罪,不過,游男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並與小芳達成和解、賠償對方損失,判處徒刑1年2月,緩刑3年,條件是提供60小時的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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