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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抱女網友襲胸摸私處 惡狼有前科又慢認罪二審改重判

    30歲梁姓男子約認識僅1天的成年女網友見面,利用公園夜昏暗、四下無人時,強抱女方並隔衣強摸胸部與下體。(資料照)

    30歲梁姓男子約認識僅1天的成年女網友見面,利用公園夜昏暗、四下無人時,強抱女方並隔衣強摸胸部與下體。(資料照)

    30歲梁姓男子約認識僅1天的成年女網友,於深夜時到台南永康探索公園見面,梁男利用公園夜昏暗、四下無人時,強抱女方並隔衣強摸胸部與下體,女方氣得報警查辦。台南地院簡易庭原依強制猥褻罪對梁判刑6月、緩刑2年。檢察官認判太輕、提上訴;台南地院二審改重判這名猥褻男。

    判決指出,梁男於2024年2月3日深夜11點半許,與女網友約到永康探索公園見面,兩人在公園內、近深夜12點時,梁男突然對女方伸出狼爪、抓住女方雙手並強力環抱其身體,隔著女方衣物強摸胸部與下體,且無視「女方扭動掙扎、大喊放開我」等抗拒行為。

    梁男猥褻女方得逞後,女網友即拿手機報警,男方趁隙駕車逃離現場。警方獲報循線查獲梁男涉案;檢方也以強制猥褻罪嫌起訴梁。

    台南地院審認因梁男自白犯罪,由簡易庭獨任法官判梁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但檢察官批梁男在警方、檢方偵辦期間都否認犯行,直到地院準備庭才認罪;且他過去另涉與幼女合意性交罪被緩起訴,並非初犯,是否確無再犯之虞,實有可疑,簡易庭僅判緩刑,未附其他任何負擔,不僅難收警惕之效,還助長其僥倖之心,要求南院二審改判。

    南院二審表示,梁男確到地院一審階段才認罪,耗費相當司法偵查資源,被告犯後態度顯非最良好者,再者,被告與女網友僅認識1天,首次相約碰面,就在公園強抱女方摸胸部與下體,手段情狀並非輕微,一審判最輕度之刑,明顯違反比例及平等原則。

    不過,梁男有賠償受害的女方損失並與對方達成和解與宥恕,南院二審審酌後改重判他8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內要付保護管束,同時在判決確定隔日起1年內支付2萬元給國庫與接受3場法治教育,還可上訴。如緩刑期內,梁男又犯罪或有其他撤銷緩刑的原因,檢方可聲請法院撤銷對梁的緩刑宣告,讓他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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