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騎士被水流沖走溺斃 家屬請求國賠逆轉勝
騎士遭湍急水流沖走溺斃,家屬請求國賠,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改判市府和農田水利署要賠償。(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歐姓男子3年前騎機車行經湖內產業道路,被湍急水流沖入溝渠溺斃,家屬認為當天暴雨卻未設置警戒區,要求市府等單位國賠725萬元,一審判決家屬敗訴,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大逆轉,判決市府和農田水利署連帶賠償132萬元。
2020年5月22日,歐男騎車行經湖內區民族街鐵道巷產業道路電線桿前時,因當時大雨淹水,湍急水流沖入路旁溝渠溺斃身亡。
歐男雙親指出,事故當時淹水已達機車高度3分之1 ,卻未被劃定為警戒區域,以限制或禁止人車通行,認為公務員怠忽職守,依國家賠償法要求市府和農田水利署連帶賠償精神撫慰金、喪葬費、扶養費等共725萬元。
被告市府指出,依中央氣象局觀測資料記載,當天屬「短延時強降雨」情形,無劃定警戒區域必要。又說,養工處並非決定是否劃設警戒區域的主管機關,況且,溝渠尚未納入高雄市管地下排水系統,管理者仍為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則說,其不是災害防救的主管機關,也不是道路主管機關,並依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規定,溝渠現在已經納入高雄市管的地下排水系統,不負維護管理義務。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當天雨量未達設置警戒程度,但溝渠較道路為寬,其深度非淺,其上未加蓋,若疏於注意偏離行駛,很容易掉落溝渠。
此外,溝渠如遇大雨滿溢時,若未有相當於護欄或短牆施設,溝渠的水溢至道路,易使兩者界線不明,讓人失足跌落,加水利署提出資料,無法證明溝渠歸市府管理,認定被告等均有過失外,歐男未注意車前路況,也要負5成過失責任,認為市府和農田水利署連帶賠償132萬元比較合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