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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罵警察「X妳老母」無罪 拿伸縮鐵棍揮舞判30天

    男子飆罵「X妳老母」判無罪,但持伸縮鐵棍揮舞被判拘役30日(圖為彰化地院外觀,資料照)

    男子飆罵「X妳老母」判無罪,但持伸縮鐵棍揮舞被判拘役30日(圖為彰化地院外觀,資料照)

    2024/11/13 16:13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鄭男跟自來水公司貨車發生擦撞,他拿出伸縮棍鐵棍在車道上揮舞,警方到場,他還對員警飆罵「X妳老母」,結果被警方依強制罪和侮辱公務員罪移送,結果對員警飆罵髒話判無罪,但持伸縮鐵棍揮舞被判拘役30日。

    法官表示,人民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應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才認定犯罪,而「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係指該當場侮辱行為,依其表意脈絡,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而非謂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之任何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干擾公務之執行。一般而言,單純之口頭抱怨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之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之不悅或心理壓力,但通常不致會因此妨害公務之後續執行,尚難逕認其該等行為即屬「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

    被告應係主觀上對於警員所執行之公務有所質疑或不滿,一時情緒反應用語,難認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又依其表意脈絡,既係對警員查扣警棍之際,當場出言上開具貶抑他人人格之意的話語,此種單純之口頭抱怨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之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之不悅或心理壓力,但參照被告形單影隻和優勢警力,以及被告和警員之身形差距,合理判斷,此類情況通常不致會因此妨害公務之後續執行,因此判決無罪。

    但被告手持伸縮鐵棍,一般駕駛人若見有人持警棍之類的器械擋在車前,間或持警棍挨近駕駛座、在駕駛座附近徘徊,自然是不敢輕舉妄動,深怕身體、財產遭害,已觸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依其動機、目的,判處30日拘役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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