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賠60萬 判3月換3年緩刑
吳男開車撞死被害人,法院判賠3月徒刑,緩刑3年。(資料照)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吳男去年10月開車經過花壇鄉花秀路與騎重機白男發生擦撞,白男重摔送醫不治。吳男被依過失傷害致死被提起公訴。該案因雙方皆有過失,進入和解後,吳男須賠60萬元給對方。法官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因此判3月徒刑,緩刑3年。
對於量刑是否過輕,彰化地檢署表示,該案因為雙方已達成和解,但檢方收到判決書後仍會審酌案情,再決定是否上訴。
該案起訴書指出,被告到案發路口,原應遵守閃光紅燈之指示「停車再開」,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惟被告並未遵守閃光紅燈號誌之指示,即貿然以時速約40公里之速度通過,剛好碰到闖閃光黃燈的白男,白男身受重創,送醫不治。
判決書指出,被告在案發後,立即報案,留在現場協助處理受害人的救護,並立即向前來處理的交警承認自己就是肇事人,符合自首要件,其次,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應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考量被告在本案過失之情節,因此判處3月徒刑,緩刑3年。
該案因雙方皆有過失,兩方在案發後進行調解,雙方約定被告在汽車強制責任險的理賠外,應再賠償被害人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