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好友討8000元債務 持槍濫射民宅 法官判無罪理由曝
鐘男被控幫好友討8000元債務,持槍濫射民宅,涉嫌殺人未遂罪,法院判決他無罪確定。示意圖,非犯案槍枝。(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地檢署起訴指控,鐘姓男子陪同謝姓好友與江姓男子,3人到黃姓債務人住處討8000元債務,鐘男持槍射擊黃男住處至少1槍,黃男聽到槍響後走出來,鐘男又拉槍機恐嚇,開槍射擊民宅部分,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法官卻認為,黃男與其他證人都聽到槍聲,卻沒有見到開槍者,不能排除謝男或江男開槍後,立刻把槍藏起來,且警方沒查扣槍枝,無從鑑定比對,據此判決鐘男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有多項前科而素行不良的鐘男,為了幫好友謝男向黃姓男子討8000元債務,2021年1月10日凌晨1時許,在江姓朋友開車陪同下,3人到黃男位於彰化縣埤頭鄉的住處要債,朝黃男住處窗戶開槍,至少射擊1發,幸未打中屋內的黃男與家人。
黃男聽到槍聲後,走出來與鐘男談判,鐘男又為求逼迫黃男還錢,手持改造槍枝並拉滑套,黃男見狀表示會趕緊還錢,鐘男才與江男驅車離去,彰化地檢署起訴鐘男,罪名包括非法持有子彈罪(警方事後搜索查扣彈頭一顆,未查獲槍械)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及殺人未遂罪,前兩項罪名由彰化地方法院各判刑4月、併科罰金8萬元,拘役30日,皆可易科罰金。
至於犯行最嚴重,開槍濫射民宅,被控殺人未遂部分,鐘男於彰化地院一審時辯稱,他沒有殺人、非法持有槍彈等犯行,他強調當天是謝男拜託他向黃男討債,他純粹是朋友義氣相挺,抵達之後,黃男與謝男商議債務約20分鐘,他始終都在自己汽車旁,他與江男、謝男都沒帶槍,也都沒聽到槍聲。
法官認為,警方案發後鑑識,民宅有疑似彈孔(貫穿)2處、疑似彈著點(未貫穿)1處,分別是玻璃窗(貫穿)、客廳與房間隔間木質牆板(貫穿),房間水泥疑似彈著點1處(未貫穿),另於房間棉被發現彈頭1顆,另外,被害人黃男與其他證人也說聽到槍聲,足以證實有人開槍,而且是從屋外射擊進入屋內。
至於是誰開槍?法官強調,被害人或證人都只有聽到槍聲,沒有見到開槍者,事後雖見鐘男手持槍枝,但警方沒有查扣到這把槍,事後警方搜索鐘男住處,於車內查扣彈殼2顆,以及具殺傷力的非制式子彈1顆,但還是沒有查到槍枝,無從進一步比對。
法官還強調,因黃男與證人沒有見到開槍者,黃男走出屋外才見黃男手持槍枝,無法排除是謝男或江男開槍後,立刻把槍藏起來,另外,鐘男只是陪同討債,金額僅8000元,難以認定他有致人於死的動機,判決他無罪。
彰化地檢署不服判決而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駁回檢方上訴,除非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的理由,包括判決所適用的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否則檢方不能再上訴。